宁夏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全覆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自2020年9月7日开始,自治区党委第一、第二、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进驻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开展为期20天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9年10月,自治区党委三个督察组分别对石嘴山市、中卫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展了首轮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反馈了督察意见,对推动被督察地市党委和政府有效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肃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集中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区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至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全区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已实现全覆盖。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制度安排。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补充与延伸,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地、建设美丽新宁夏的关键一招,是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要针对被督察地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整改,市、县(市、区)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其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开展督察,特别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通过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解决群众关心和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定不移地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不断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助推高质量发展。
来源:宁夏生态环境